陈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因导游安排自费景点参观,导致延误飞机。陈先生称其第二天上午有重要合同要签,损失上百万,要求旅行社和导游承担责任。在旅游质监部门的调解下,旅行社承担陈先生滞留烟台当日的住宿费、餐费及飞机票改签费用等,共计1500元。对于不可预见的“百万元”损失,不予以支持。
旅行社来电咨询,组团社组织旅游者出游,由于人数不够,经旅游者同意,经协商将旅游者转让另一家旅行社操作。再出团前三天,操作社因故取消了旅游行程。组团社按照和旅游者的约定,赔偿旅游者总团款20%违约金,旅游合同解除。纠纷处理完毕后,组团社要求操作社承担全额违约金,因为组团社和操作社没有约定违约金,操作社拒绝承担,两个旅行社之间发生了纠纷。核心的问题是,组团社已经承担的的违约金是否可以转嫁给操作社?
詹先生于2014年12月,经熟人介绍找到曾经在某国际旅行社做过计调的张某去香港旅游,在香港购买了上万元的手表,回昌后发现手表质价不符,要求退货。由于詹先生没有在当地找正规旅行社出行并签订旅游合同,并且经手人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无证经营,目前此案还在处理中。旅游部门建议游客出行前找当地正规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旅行社借助某网站销售旅游线路,张先生在某网络平台看中某条旅游线路,经过咨询决定参加该线路。张先生按照网站的要求,将旅游团款直接支付给网站,网站也出具了注明为“旅游费”的发票。后因旅行社的原因取消旅游行程,网站及时将信息传达给张先生,张先生要求网站承担违约责任。网站认为张先生应当直接向旅行社主张违约责任,而不是向它主张权利;旅行社则认为既没有和张先生签订旅游合同,也没有收取张先生的旅游团款,和张先生没有合同关系,也拒不承担违约责任。张先生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
游客王先生到旅行社报名参团巴厘岛旅游,除了王先生本人外,他还为另外两位游客报名参加同一个团,给旅行社门市部写下全权代表另外两位游客报名,但没有出示另外两位游客的委托书,也承诺三人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旅游。旅游合同签订完毕,旅游费用由王先生一并交纳。旅游团队经香港转机飞赴巴厘岛。在机场提取行李过程中,其中一位游客突然倒地,口吐白沫,虽经抢救也未能挽回生命。丧事处理完毕后,家属以旅行社没有得到死者生前的委托,就签订了旅游合同为由,认为旅行社存在过错,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
游客结束旅游行程后,就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反映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没有和游客协商,擅自增加了两个购物店;同时,在购物过程中,导游和商场销售人员联手欺骗和强迫游客购物,游客购物后感到受骗上当,要求旅行社退货遭到拒绝。游客要求旅游主管部门直接介入,维护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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