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卢X于2012年8月31日19时许,到平坝县XX休闲酒吧喝啤酒,以让该酒吧服务员王某(女、16岁)陪其找朋友要手机为名,强行将王某带到202房间,在没有得到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脱掉王某衣裤,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据卢X供述,虽然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是由于被害人不同意,就此罢休。受害人王某陈述,嫌疑人卢X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鉴定机构的DNA鉴定结果,被害人身上所遗精斑,非嫌疑人卢X所留。旅馆老板的证言无法证明卢X有挟持、强迫被害人的行为。
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后,第一次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没有补充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笔者曾于2013年5月3日以卢X辩护人的名义向平坝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卢X涉嫌强奸一案的法律意见书》,明确提出犯罪嫌疑人卢X涉嫌强奸一案,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而且受害人陈述与技术鉴定相互矛盾。卢X涉嫌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不能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犯罪嫌疑人的卢X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经过六个多月,平坝县人民检察院终于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还卢X一个公道。
2000年7月5日下午,刘富贵在某施工现场工作时,发现在工地右侧一个不被人注意的角落里有一些建筑材料,遂起歹意。当晚12时许,乘着看守工地的人看电视之际,刘富贵带着儿子刘胜翻入工地,来到白天发现的建筑材料的堆放地。二人先合伙将10根10公分乘6公分的方木运至工地的围墙边,随后由刘富贵翻坐在墙头上,刘胜在地面将10根方木依次递给刘富贵,刘富贵再将方木扔至围墙外。随后,刘胜从工地翻出,2人将方木抬放在事先停放在围墙边的平板车上。正当准备逃走之际,被巡逻的警察发现。所盗方木价值人民币560元。案发后赃物已缴回并返还被害人。
2003年4月22日凌晨,曾XX翻墙进入XX市威斯汀电化科技厂后又翻窗进入车间撬开工具桌抽屉,盗窃美国产液压冲击钻一台,德国产手电钻一台,国产套面板子一套,总价值680元,后将赃物追回,发还失主。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人曾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触犯了刑法第151条之规定,但罪行轻微,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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