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母亲在两个月前给记者寄来一份厚厚的投诉材料,讲述了鞍山某学校老师对女学生进行猥亵、虐待,其行为令人发指。
据材料所述:2004年10月,刚上小学二年级的9岁阳阳就不愿再去学校,原本活泼、开朗的小女孩变成了一个爱哭、不愿吱声的孩子。
12月,经父母询问,阳阳终于说出造成这一切的原因:从开学以来她就遭到该班副班主任杨某的非人虐待和猥亵。阳阳说,杨某对她进行虐待和猥亵的时间长达三个月,她实在无法忍受杨某的侵害,每天上学变成了一件极其恐怖的事。
在得知女儿的遭遇后,阳阳的父母就再也没让女儿回到学校。自2004年12月起,他们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杨某的猥亵行为,大半年时间过去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杨某犯罪事实的调查已经结束,鞍山市铁东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昨日(21日),此案在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
家长控诉9岁女孩在校遭老师猥亵仨月
据这份寄给记者的材料所述,阳阳所在学校是鞍山市铁东区最优秀的一所小学,从去年10月份开始,父母发现,原本活泼、开朗的阳阳每天早晨起床时就会不停哭闹,原来很愿意上学的阳阳再也不愿去上学。父母询问,阳阳只说班上有同学欺负她。于是,父母到学校找到了欺负阳阳的同学,很快把矛盾“解决”了。但阳阳却并没有回到快乐中来,每天早晨依旧哭闹不停。2004年12月份的一个周末,母亲带着阳阳去上英语课时,阳阳向母亲说出了自己在学校遭受的一切:在开学起的三个月里,她被班级副班主任杨某猥亵……
阳阳的母亲王女士向记者介绍,当时阳阳告诉她,班级的副班主任杨某将手伸进阳阳的衣服之内,伸到肚脐附近猥亵阳阳……事后,阳阳觉得身体有异样。王女士在得知此事后觉得事关重大,就没有让阳阳再回学校。一方面,阳阳的父母与学校联系,建议学校对此事进行调查,另一方面,阳阳向家人回忆了在学校的遭遇……
王女士在向记者举报此事时称:阳阳在学校遭受的猥亵还不仅仅是一开始所说的那些,还有很多更令人发指的行为。王女士向记者转述了阳阳的回忆,阳阳说对她进行猥亵的不仅是杨某一人,学校另一名教师也曾参与,而且两名教师还曾教唆一个三年级学生一同对阳阳进行猥亵,还将石子等异物塞进阳阳的身体,阳阳的衣服和鞋也被他们用剪刀划破。
据王女士称,杨某为了掩盖自己的恶行,向几个被虐待的学生规定了“三不许”:不许告诉家长,不许告诉学校领导,不许报案。可怜的孩子不仅仅遭到了杨某的猥亵,面对杨某的恐吓,饱受虐待的孩子默默地忍受了。
家长拿起法律武器
长达三个月的折磨让阳阳的身心饱受摧残,自从说出此事后,不再上学的阳阳还在医院接受了一段时间的治疗。
阳阳的父母开始为女儿在学校的遭遇奔走于学校与执法部门之间,他们将阳阳讲述的内容形成了一份材料,还将与一些证人的谈话录音整理成文字材料,仅仅是交到记者手中的文字材料就有近万字。他们保留了阳阳遭虐待时被损坏的衣服和粘有阳阳鲜血的血衣。阳阳的父亲表示,“无论如何,我们要给自己的女儿讨个公道,我们已经准备好了将这个官司打到底!”
事发后,阳阳的父亲曾经打电话给阳阳的班主任,还曾去学校找到该年级的主任、校长反映这件事情。据他说,该主任和校长接到反映后表示,如果学校发生了这种事,学校将对老师进行处理,决不姑息,还建议家长向公安部门反映。但是,阳阳父亲称校方对他表示,并不准备对此事进行调查,即便是调查,形成结论也是“无期限的”事情。
在阳阳的父母给阳阳同班女生家长打电话询问后,班上另一名女同学也说出了和阳阳相似的遭遇,而且还有几个孩子将自己看到的事情告诉了阳阳的父母,阳阳的父母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5年3月7日,犯罪嫌疑人杨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5年4月13日,杨某被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杨某提起公诉。昨日,铁东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
不公开审理杨某当庭否认曾有猥亵行为
昨日上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距开庭还有一个小时的时间,被害人和被告双方家长就早早来到法院门前。上午9时左右,杨某刚刚进入审判庭,阳阳的父母就抑制不住愤怒冲上前大声斥责杨某。
阳阳的父母告诉记者,昨日上午的庭审进行了公诉人提出公诉、被告人答辩、双方出示证据等程序。据悉,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杨某涉嫌猥亵阳阳等两名女生。杨某当庭否认了猥亵行为,律师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阳阳的父母告诉记者,由于一些证人的证词存在前后不一致的问题,而且证词很多都来自不满10岁的儿童,双方在证人的行为能力、证词的可信程度上存在很大的争议,也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庭审结束后,昨日下午2时30分,记者来到学校,一些在校门口接孩子的家长表示已经知道了这件事,并向因害怕不敢来上学的阳阳表示非常同情。(文中未成年人均用化名)(编辑:胡曼筠)
中新网金华4月18日(记者胡旭明)今天,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胡保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保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何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5000元。
2011年2月24日晚8时许,金华外国语学校初一学生、武义人陈某从学校出来后失踪。次日上午8时许,陈某的母亲何女士的手机收到一条勒索短信,对方索要200万元现金。接到报案后,金华市金东公安分局立即开展全方位侦查,最终于2月25日下午抓获被告人小陈的语文老师胡保平。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保平,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金华市外国语学校语文教师,被害人陈某(男,殁年12周岁)为其学生。2010年9月以来,胡保平通过网络购买彩票,并陆续向其学生家长借款数十万元,后因购买网络彩票亏损而萌发绑架念头,预谋绑架陈某以向陈的父母勒索钱财。
2011年2月20日,胡保平未按规定登记购买了号码为13157986790的联通手机卡一张。23日中午,胡保平又从家中取了二根白色塑料包装绳,放置于金华市外国语学校北侧艾青路旁,欲作绑架之用。次日20时30分许,胡保平以参加一个游戏为由头将陈某骗出金华市外国语学校大门后共同沿艾青路往东行走。途中,胡保平将事先放置艾青路旁的二根白色塑料包装绳捡拾在手。待二人行至金华市第一中学东北角围墙东侧附近土坡下的凹陷处时,胡保平乘陈某不备,从背后用包装绳勒陈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尔后,胡保平将尸体埋藏于附近工地的泥堆中。
25日8时42分许,被告人胡保平将号码为13157986790的手机卡装入家中闲置的三星手机后向被害人之母何某发送勒索200万元的短信,何当即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在金华市外国语学校将被告人胡保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保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胡保平身为教师,为勒索钱财而绑架并勒死自己年仅12周岁的学生,其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遂作出以上判决。
分析:胡保平本来可以安心从教,但因为迷恋网络彩票,导致亏损,继而铤而走险,终于走上了不归路。其实,他有很多机会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1、终止购买彩票,从此安心工作,用工资还清债务。2、绑架学生并向其父母勒索未果后可以马上终止,最多也只是绑架未果罪。
鲍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利用教师身份侵害学生身心健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鲍某某,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大专文化,小学教师。
2010年9月,被告人鲍某某在某村小学担任被害女学生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冯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方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詹某某(第一次被害时9岁)、郭某某(第一次被害时10岁)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以辅导学习、打扫卫生、打乒乓球等名义,先后将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郭某某骗至学校器材室、办公室和油印室等处,强迫上述7名被害女学生观看淫秽图片和录像,趁机摸弄各被害人胸部、阴部,猥亵各被害人共计数十次;又以此方式,奸淫方某某、徐某、冯某某、徐某某、方某、詹某某共计数十次,并且拍摄该6名被害女学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视频。2011年9月19日,鲍某某被人举报后,在学校校长等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大部分猥亵女学生的事实。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鲍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鲍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李艳勤故意伤害案
——继母借“教育”之名打骂虐待继女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艳勤,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
2010年9月,被告人李艳勤和申二刚各自离异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2月,申二刚的女儿申潇然(被害人,殁年5岁)开始与李艳勤、申二刚及李艳勤的儿子申岩桐一起生活。其间,李艳勤经常以申潇然不写作业、不听话为由,采用掐、拧、踢、烫等方式殴打申潇然,致申潇然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经常受伤。2012年3月27日,申二刚到外地打工,李艳勤带着申潇然、申岩桐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共同生活。同年4月29日晚,李艳勤在其租住处因琐事殴打申潇然,致其腹部受伤,后又多次殴打申潇然腹部等部位,致其伤情加重。同年5月4日晚,申潇然开始出现呕吐症状,李艳勤购买了治疗中暑等症状的药物让申潇然服用。同月6日17时许,申潇然和申岩桐在租住处睡觉,李艳勤将两个孩子反锁在家中。当天19时许,李艳勤回家后发现申潇然躺在床下,身体已经发凉,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申潇然送往医院抢救,但在途中申潇然因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肠管破裂,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李艳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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