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双琴于2008年3月14日进入本案被告金耀金开办的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波斯登皮鞋厂(个体性质,已经于2008年4月21日注销登记)从事车包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邹双琴进厂时厂方未对其进行体检,工作期间亦未向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同年5月19日邹双琴因身体不适到温州市鹿城区人民医院就诊,当天转入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温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初诊为“贫血待查,在障?”,收治住院后确诊为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2008年7月30日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确认邹双琴所患疾病构成职业病。
2005年3月20日,萍乡市卫生局在对江西正大水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有122人,但该公司没有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工人未进行岗前、岗期、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执法人员先后多次现场责令其整改,但该公司未予理会。处理结果:1.警告;2.责令改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组织岗前、岗期、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行为;3.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4年3月2日,常熟市卫生局接到常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王某某等人职业病诊断的报告”,常熟市某公司王某某等5名职工被诊断为苯中毒,另有4名职工为观察对象,市卫生局组织调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处理。
该公司主要从事工艺包装盒、塑料制品、木制工艺品制造、加工,使用的胶水粘合剂中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对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仅提供了普通的纱布口罩。常熟市疾控中心于2003年3月对该公司车间空气中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该公司生产车间空气中苯、甲苯等物质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该公司于2003年8月及2004年3月对全厂职工进行了两次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但是未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上岗前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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