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称:一入住客人于2005年11月12日早上9:39离开酒店前往石林旅游,晚上21:05才返回酒店,返回酒店自称发现行李箱有被撬和被翻动痕迹,放置在行李箱内的现金被盗。但根据保安部提供的报告,事发当天,查看监控录像,10楼未发现可疑人员。1027房间门、窗均没有破坏的痕迹,行李箱上有撬痕,房间内所有物品上均只有客人的指纹。另了解,被保险人在客人入住时一般会要求客人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上,在该登记表底部已很明确的提示文字:“本酒店对客人放置于客房内的现金、珠宝及其他贵重物品的遗失概不负责,保险箱设置于大堂前台供免费使用,请在前台参阅有关使用条款”。
我司认为,本案中,客人自称现金放置在房间行李箱内被盗,被盗金额为新台币2.2万元,人民币800元,上述金额除客人本人陈述外,尚无任何其它材料相印证。虽然房间行李箱上有撬痕,但房间内所有物品上均只有客人本人的指纹,如果客人坚持认为其当时现金确属在房间内被盗,且被盗金额为台币2.2万元、人民币800元,则必须提供公安机关或法院对被盗事实及金额的确认文件。
今年58岁的原告陆女士,是上海一名退休医生。去年5月1日,她和丈夫、儿子儿媳一家四口来苏州旅游。 5月1日傍晚,四人驱车来到高新区一家格林豪泰连锁酒店,开了两个房间。当晚10点左右,陆女士在所住房间的淋浴房里洗澡。洗浴后她推开玻璃门走到淋浴房外面时,由于淋浴房外的瓷砖上也溅到水珠,地面湿滑。陆女士一个不注意,滑倒在地。倒地时,她用左手撑了一下,就感觉手腕处一阵剧痛。随后,陆女士丈夫开车,迅速送到苏大附二院诊治,结果证实是骨折。当时酒店方也派人去了,酒店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第二天,酒店方说他们已经为客人投保了人身损害保险,让陆女士先回家养伤,等痊愈后双方再进行结算。陆女士回沪养伤二个月后,与格林豪泰连锁酒店联系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无法协商一致。今年4月29日,陆女士将这家格林豪泰连锁酒店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律师费等,总计16600余元。
历经半年,宁海人童先生近日拿到了5.6万元的医药费和误工费。今年1月24日,他在当地一家酒店就餐,吃完离开酒店时,由于地面较滑,他摔倒在地。送到医院一拍片,结果是粉碎性骨裂。“过年也躺在医院里。”他懊恼地说。
对于事故责任,酒店爽快承担下来了,但对于赔偿金额双方产生了异议,最后大家来到了消保委,经过调解,童先生全额获赔。“这件纠纷能够顺利解决,也主要是经营者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减轻了赔偿压力。”消保委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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